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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邢台市委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邢台市委统战部    2024-04-18    174/人次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高质量赶超,结合邢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亩均论英雄”,鼓励和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力争到2022年末,全市民营经济营业收入比2018年翻一番,总额达到14000亿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

1.开展综合评价。扎实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中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并启动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设A、B、C三档。

2.实施差别化政策。实施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在政府评优项目申报、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等方面给予倾斜,重点支持A类规模以下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对C类企业严格运用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加大整治淘汰力度。加强对利用差别化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3.完善招商选资评价标准。强化“大好高”导向,分级执行“234+1.2”准入标准(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均产出400万元,容积率12以上,省级开发区和市区要求容积率1.5左右),提升项目整体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科技含量、环保水平。

(二)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4.大力发展县域特色产业。实施重点特色产业发布一个产业指数、参与一项标准制修订、建设一个服务平台、打造一个区域品牌、组建一个行业联盟、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的“六个一”工程。对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快、产业集聚度高、经济指标良好,成长效果明显的样板县(市),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省、市重点工业技改项目计划,且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产业发展类重点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设备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期内生产、检测设备及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支持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6.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纳税超2000万元同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净增全市排名前三的县(市、区),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的奖励。

7.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企业,除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外,原则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博士后工作站,且达到相应标准,除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外,原则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8.支持民营企业绿色智能化转型。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给予10-50万元不等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发,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数字化车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对编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企业标准经标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河北省地方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双采)的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

10.加大上市融资支持力度。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对转入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奖励资金按照非省财政直管县(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1比例分别兑现,省财政直管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别兑现。

11.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各银行机构要优先保障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三年全市银行机构新增3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其中法人银行机构确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分支银行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小微贷款考核目标。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市场前景好、订单充足、诚实守信的实体经济不盲目压贷、抽贷、断贷。严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收取营业范围之外的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严查“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问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申请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债款方,应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四)加强民营经济服务保障

12.优化涉企政务服务。深化“两不见面”到“全不见面”改革,建设24小时自助服务大厅。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全面推行企业设立、注销“一网通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1日内,实施企业注销简易程序,开辟股权出质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构建市县乡村四级“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13.强化用人需求保障。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施万名大学生招引计划。市四大班子成员带队组成大型招才团,分赴省内外高校举办专题招聘活动。着力突出全职引才,优化完善市场化引才机制,对引进人才率领团队带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取得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持续深化柔性引才,对积极引进院士,新设立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资助建站满3年绩效考核优秀并继续建站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加快培养邢襄名匠,落实高技能人才相关奖励政策,加快培养集聚企业紧缺急需人才。实施“企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取得创新成果、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军人才队伍,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4.强化用地需求保障。探索实施“五未”土地低效用地处置改革,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五未”土地低效用地处置、土地综合整治等土地优先用于园区建设,多渠道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其中腾出或盘活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仍用于工业项目。将“亩产效益评价A类”民营企业纳入国土资源保障绿色通道,保障用地时序优先、审批程序优化。

(五)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5.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社保费率降低等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6.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从源头上预防无预算或超预算上项目行为,防止新增拖欠,杜绝边清边欠。进一步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偿力度,对因拖欠账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提升民营经济开放水平

17.稳定民营企业外贸出口。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利用上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支持企业做好展会展览、境外宣传等贸易促进活动,积极组织企业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引导带领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海外企业进行精准对接,获取境外先进技术、品牌和高端人才。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为大型重点出口民营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18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围绕我市的优势产业特点,重点推动钢铁、光伏、装备、玻璃、水泥等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模式,以打造乌兹别克斯坦河北工业园项目为重点,引导我市民营企业入园投资,抱团出海,吸引上下游企业聚焦发展。以欧美、日韩等技术发达国家为重点,支持我市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和营销渠道,提升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与中信保合作,充分运用好我省外经贸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财政支持。

(七)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

19.加强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的法律监督,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各级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扣押、冻结等法律措施。除依法须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为企业保留维持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0.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深入推进部门内和跨部门联合抽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均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结果部门共享、互认互用。建立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差别化监管,对诚信守法企业减少抽查检查频次。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和执法水平,防止执法随意、一罚了之等现象。

(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21.倾听民营企业家呼声。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领导干部每年到所包联企业调研或现场办公不少于4次。保持政策连续性,出台涉企政策应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并设置合理过渡期。通过季度圆桌会等渠道,及时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在政策执行和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22.强化企业家培训。实施千名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培育工程,支持对领军型、新生代等民营企业家开展品牌营销、行业政策、现代企业制度等精准高端培训,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三、组织保障

23.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要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氛围,讲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故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市级财政从统筹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未明确市、县财政出资比例的支持资金,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的,由市级负担20%,县级负担80%涉及其他县(区)的,由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70%。

24.完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党对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团结职工群众,建设先进企业文化,推动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守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25.强化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任务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落实,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和进度要求,力争各项举措早日落地、早日见效。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体系,每季度开展民营经济评价,对工作开展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予以全市通报。